分割共有物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簡補字,111年度,220號
TNEV,111,南簡補,220,202207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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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南簡補字第220號
原 告 吳謦

被 告 張福雄
張政憲
吳得
吳俞慧
吳鎧丞
謝馥禧
王孟哲
亞普建設有限公司
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李杉寶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按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,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。查,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,核定
為新臺幣(下同)209,177元【計算式:271.68〔坐落臺南市○○區
○○段000地號土地(下稱723地號土地)之面積〕×19,000(723地
號土地於本件訴訟訴訟繫屬時之公告現值)×1,376/33,956(原
告就723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)=209,177,小數點以下四捨
五入】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
210元。茲依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條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伍逸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
書記官 康紀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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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亞普建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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