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除地上物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簡補字,111年度,219號
TNEV,111,南簡補,219,202207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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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南簡補字第219號
原 告 黃于真
訴訟代理人 林祈福律師
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金萍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99,948元(3.86平方
公尺×公告現值51,800元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,100元。
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(臺南市○○路0段000號
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洪碧雀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
書記官 林政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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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