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南簡補字第200號
原 告 李寬宏
被 告 許家祐
楊晴
兼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江瑋瑄
楊佳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00,000元,應徵
收第一審裁判費4,3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
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田幸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
書記官 駱映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