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簡補字,111年度,200號
TNEV,111,南簡補,200,202207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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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南簡補字第200號
原 告 李寬宏




被 告 許家祐
楊晴

兼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江瑋瑄
楊佳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00,000元,應徵
收第一審裁判費4,3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
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田幸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
書記官 駱映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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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