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簡補字,111年度,199號
TNEV,111,南簡補,199,202207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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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南簡補字第199號
原 告 劉姿蕊
上列原告對被告姜勝凱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00,
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,9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羅郁棣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
書記官 周玉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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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