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南簡補字第173號
原 告 陳竣暐
被 告 柯志翰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之起訴,未繳納裁判費,故有不合程式之情形,經 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,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,該裁定因未獲會晤原告本人,已於同年月 24日將文書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簽收,此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。查原告迄至111年7月20日止,仍未繳款,復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(見補字卷第97頁)。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 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陳世旻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