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簡字,111年度,966號
TNEV,111,南簡,966,202207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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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南簡字第966號
原 告 黃建程
被 告 洪雅雲

李勁頤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住所地均在臺中市,有本院職權調閱之被告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2紙在卷可稽,依前揭法律規定,本件訴訟 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。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廖建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18  日 書記官 鄭梅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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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