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簡字,111年度,652號
TNEV,111,南簡,652,2022072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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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
111年度南簡字第652號
原 告 張珈綺

訴訟代理人 陳以霓
被 告 蔡孟築
訴訟代理人 蔡仙福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臺南簡易庭於
民國111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5,000元,及自民國111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3分之1,餘由原告負擔。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5,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原告起訴主張:
 ㈠原告與訴外人温O豪為夫妻關係,並共同育有一子一女,家庭 原本幸福美滿,彼此能互看對方手機,然自民國110年7月起 温O豪行為怪異且經常晚歸,嗣於110年8月間,原告發現温O 豪一直刪除與被告之Line訊息,當時温O豪謊稱被告僅為同 事且有交往多年之男友,原告不疑有他,遂相信温O豪之謊 言,詎原告於110年10月間發現温O豪與被告之Line通訊内容 互動親密,被告深知原告與温O豪間之婚姻關係存在,竟仍 與温O豪有如附表所示之私下親密交往行為。而由前開事證 足證被告與温O豪間已達相當親暱之程度、逾越正常男女交 往之行為,並足以破壞原告與温O豪共同生活之圆滿安全及 幸福,顯違反社會善良風俗,致侵害原告之人格權及配偶權 ,並造成原告受有精神上極大之痛苦,爰依民法第184條、 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50萬元,以資慰藉。 ㈡被告辯稱其與訴外人温O豪交往係得原告事前同意云云,顯非 可採:
  ⒈被證1所示原告與訴外人温O豪間之Line對話紀錄內容並非 如被告所辯,實為原告並未應允温O豪與被告交往,温O豪 自110年7月起開始欺騙原告,原告於110年10月發現被告 與温O豪交往之事實,温O豪亦承認渠等兩人有不正當交往 之情事,温O豪為與原告繼續婚姻關係,始承諾原告會結



束其與被告之不正常關係。因該對話紀錄內容係原告與温 O豪私下之對話,並非原告與被告之對話,故該對話紀錄 內容是否侵犯原告之個資權利及得否採為證據具有爭議。  ⒉原證12係被告主動寫給温O豪之信件,被告表示雙方相愛且 希望温O豪與原告離婚,而被告書寫該信件時已年滿31歲 且為完全行為能力者,並未遭人脅迫,此與其辯稱自己非 主動介入原告家庭實為不符;另從原告知悉被告有侵害配 偶權之情事後,被告與温O豪兩人變本加厲,時常打電話 或一同外出,被告甚至要求温O豪溫馨接送,完全不顧原 告與小孩之感受,對原告造成數度傷害。温O豪於110年10 月31日亦向原告承認有與被告發生關係不僅1次,被證1之 對話紀錄內容僅係要哄騙、安撫原告而已,若被告無侵害 原告配偶權之情事,温O豪亦不可能在本院另案111年度南 司簡調字第8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中與原告成立調解 (温O豪於迄今已給付原告165,000元),且由原證11-5之 內容所示,原告問及温O豪最近是否有與被告發生關係, 温O豪答以「最近沒有」,益證被告與温O豪有發生性行為 之實,是原告之人格權及配偶權確實因被告為前開逾越正 常男女交往相姦之行為而受有極大之損害,故原告請求精 神慰撫金50萬元,應屬有理由並為適當。
 ㈢並聲明:
 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500,00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 ⒉原告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辯稱:
 ㈠被告並無原告指控侵害配偶權之行為。茲就原告所提出之證 物,表示意見如下: 
  ⒈原告與其配偶即訴外人温O豪間之Line對話訊息係渠等間之 對話,與被告無關,且温O豪叫被告「老婆」亦係温O豪自 己傳訊,非被告與温O豪間之約定或被告拜託温O豪所傳。  ⒉原證8之情侶裝部分,被告雖有購買情侶裝,然被告以為係 要幫原告及温O豪購買,待被告購買後,温O豪稱原告不要 ,因此才退還一件予被告。 
  ⒊原證12之紙條為被告所書寫。
  ⒋原證15-3擁抱照片係在被告公司樓下,原證16之紙條雖亦 為被告所書寫,然被告慶生當日並非單獨與温O豪吃飯, 尚有其他同事陪同吃飯,且被告係為感謝温O豪陪伴被告 過生日,才擁抱温O豪,此屬正常禮貌性之擁抱,並無不 妥之處。  
 ㈡被告之所以與温O豪交往,係事前得到原告之同意,此由温O



豪與原告之Line對話紀錄(被證1)記載:「原告:那為什 麼你要騙我你們有發生關係。你要陪她到年底,你就陪吧, 我知道我受不了對話,我不會去看。也很抱歉,我這陣子的 無理取鬧…。温O豪:我還是會刪掉,只是覺得既然你都知道 了,我讓你知道我陪她的原因一下而已。原告:嗯嗯,好, 你心裡有我,有這個家就…」等語可證,是原告提起本件訴 訟主張被告侵害其配偶權並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㈢縱本院認被告有侵害原告配偶權之情,惟原告既已與訴外人 温O豪和解而取得賠償金30萬元,則已實質填補原告所受損 害,應無再向被告求償之餘地。退步言,若本院認被告仍須 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,則原告請求之金額顯屬過高,蓋考量 被告並非主動介入原告家庭之人,其與温O豪交往期間亦不 到1年,且未曾發生性行為之情形下,再審酌被告目前仍須 負擔龐大之房屋貸款4,568,879元及就學貸款228,851元等情 ,該精神慰撫金應予酌減至適當之金額。
 ㈣並聲明:
  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
  ⒉如受不利之判決,被告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。三、本院之判斷:
 ㈠經查:原告與訴外人温O豪為夫妻關係,而原證12、16之字條 係被告書寫予温O豪等情,為兩造所不爭執,並有原告之戶 籍謄本及原證12、16之字條在卷可稽,堪認為真實。 ㈡被告雖爭執其無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為云云,然觀諸原證12 、16字條之內容記載:【我是真心不想害你,我跟你是真的 相見恨晚,相愛的時間也不夠長。可是我沒辦法,每天都一 直嚴格的要求你:「你只能屬於我一個人的」我私心,會希 望你離婚,但這樣真的非常不該,我不能總是那麼的自私。 我只能告訴你,當有那麼一天,我跟你必須分開了,彼此都 記得我們從相遇到相愛的這段日子,眼淚讓我來流下就好。 】、【Dear子豪:謝謝你會為了我,付出那麼多,有時候我 總想,我實際上能給出的,真的非常少。能認識你,真的非 常幸運。2022年的生日謝謝你。Surprise Secret 你都 給了我。】顯見被告與温O豪間之關係,已逾越一般社交行 為,否則,自不會提及「會希望你離婚」,再參酌原證15-3 被告與温O豪之擁抱照片,亦非一般社交行為之朋友間禮節 ,是被告前開所辯,自非可採。貎貎
 ㈢被告雖另辯稱其與温O豪交往係事前得到原告之同意,並提出 温O豪與原告之Line對話紀錄(被證1)為憑,然此為原告所 否認,且該LINE的對話內容縱係原告曾事前同意温O豪之外 遇行為,亦係原告與温O豪間之商談,與被告無涉,被告自



難以該對話內容主張其不負侵權行為責任,是被告此部分所 辯,亦非可採。
㈣按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之責任;故 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,民法第18 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 自由、信用、隱私、貞操,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 重大者,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 額,其名譽被侵害者,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;且此 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、母、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 情節重大者準用之,民法第195條第1項、第3項亦有明定。 再者,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,配偶應互相協力 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,而夫妻互守誠實,係為 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,故應解為配 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,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, 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,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 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(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裁判 意旨參照)。準此,侵害配偶權之行為,並不以配偶之一方 與他人通姦為限,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 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關係,且其行為已逾社會 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,並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 及幸福之程度,即足當之。本院審酌被告明知温O豪為有配 偶之人,仍與其為摟抱之親暱行為,且向温O豪表示希望其 離婚,實非社會通念中一般普通朋友往來時所應有之正常舉 措,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,而侵害原告基於配 偶關係,對於婚姻共同生活應享有圓滿安全及幸福之人格身 分法益,且情節重大無疑,原告因此受有精神上莫大痛苦, 堪以認定。從而,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賠 償非財產上之損害,自屬有據。
㈤再按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,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 慰撫金時,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,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、 所造成之影響、被害人痛苦之程度、兩造之身份地位經濟情 形及其他各種狀況,以核定相當之數額(最高法院47年台上 字第1221號、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)。本院審 酌被告與温O豪間之前開不正常往來,已惡化原告與温O豪之 婚姻關係,此有原告與温O豪間之Line對話內容在卷可憑, 併考量被告明知温O豪已婚之事實,猶恣意與温O豪為不正常 往來,甚拍當街擁抱(原證15-3),毫無遮掩,視原告配偶 身分為無物,破壞原告之家庭生活,其加害情形及所造成之 影響,難謂輕微。再衡諸一般倫情觀念及社會禮俗,原告就 被告與温O豪間之不正常往來關係,勢須承受他人之非議指



點及自我價值之質疑,究非常人所能體會,是其精神所受之 痛苦甚鉅,自不待言。又原告為大學畢業,任職業務助理, 每月收入約32,000元,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為4 61,031元,名下有財產11,240元;而被告為大學畢業,任職 會計師助理,每月收入約28,000元,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總額為430,997元,名下有財產總額為1,854,100元等 情,為兩造陳明在卷,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 表在卷可考,本院參酌被告實際加害情形及所造成之影響、 原告所受痛苦程度,以及兩造之教育程度、職業、收入及經 濟狀況等情狀,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,以 300,000元之範圍內,應屬適當。
㈥末按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;連帶債務之債權人,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 體,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。連帶債務未全部履 行前,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;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 清償、代物清償、提存、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者,他債務 人亦同免其責任,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、第273條、第274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茲查:
⒈原告係主張因被告與温O豪間之上開不正常往來關係,侵害 其配偶權,則被告與温O豪為共同侵權行為人,應連帶負 損害賠償責任。而原告因此一侵權事實得請求300,000元 之精神慰撫金,業經本院認定如上。原告固另以此同一侵 權事實,向温O豪請求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,並經本院111 年度南司簡調字第89號調解成立,温O豪願給付原告精神 慰撫金300,000元,此有該調解書在卷足憑,依前揭規定 ,原告仍可向被告請求該損害賠償全部之給付。 ⒉惟原告就温O豪應給付300,000元精神慰撫金部分,至本件 言詞辯終結前已受償16萬5千元(111年3月31日給付15萬 元及111年4月15日、5月15日、6月15日各給付5千元), 依民法第274條有關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,他債務 人亦同免其責任之規定,上開清償部分,被告亦免其責任 ,原告自不得再請求被告給付。
⒊據此計算,扣除共同侵權行為人温O豪已清償之165,000元 ,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13萬5千元【計算式:300,000-165 ,000=135,000】,其餘部分則不應准許。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13 萬5千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2月11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; 逾此部分之請求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又本件係屬民事訴 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,



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就原告勝訴部分,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(此部分雖經原告陳明願供擔保,聲請宣告假 執行,惟其聲請不過促請法院職權發動,本院毋庸就其聲請 為准駁之裁判);另被告聲請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,爰依同 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,依聲請宣告之。而原告其餘之訴既經 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。五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,為一部有理由、一部無理由,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79條、第389條第1項第3款、 第392條第2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21  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洪碧雀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21 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  
附表:原告主張被告與訴外人温O豪間之互動親密行為 編號 親密行為內容 ⒈ Line對話内温O豪叫被告老婆(原證1)。 ⒉ Line對話内温O豪將被告之名稱改為老婆(原證2)。 ⒊ 2021/10/31温O豪堅持與被告維持交往,且脅迫原告為了家庭小孩接受之,温O豪允諾與被告於2021年年底公證結婚後結束其交往關係(原證3)。 ⒋ 2021/11/01温O豪與被告有金錢往來,甚至可以不用還(原證4)。 ⒌ 2021/11/03温O豪告知原告其與被告於2021年7月開始外遇之原因,且亦有通知被告稱原告已知悉渠等外遇關係(原證5)。 ⒍ 2021/11/03温O豪讓原告選擇要接受其與被告間之關係,抑或其他,並告知原告稱其有承諾被告若分手後可來找他,但無法確認來找他後是否與原告之婚姻關係會改變(原證6)。 ⒎ 2021/11/17温O豪不避諱向原告稱被告很在意他,怕結婚後無法再與温O豪聊天,此言論讓原告備感痛苦(原證7)。 ⒏ 2021/11/25被告持續贈送情侣裝衣服外套給温O豪,温O豪每次穿被告贈送之情侣裝時均使原告備感痛苦,甚至讓原告清洗,原告備受精神上之折磨(原證8)。 ⒐ 2021/11/27原告全家在等温O豪回來吃早餐,但温O豪卻選擇與被告吃早餐,且怒斥原告為何限制交友權利(原證9)。 ⒑ 2021/12/01温O豪又向被告借錢購買富邦之股票(原證10)。 ⒒ 2021/12/08温O豪向原告確認仍與被告為老公老婆之關係,且堅持一樣會找被告,並謊稱重心在家。經原告持續追問近期是否有發生關係,温O豪才說最近沒有,代表以前有過,因此可確認雙方確實發生過性行為。温子 豪當天才告知,不論被告何時離婚均可來找温O豪,且又再次刺激原告稱被告很愛他(原證11)。 其中原證11-5內容略以: 原告:那發生關係的事…你們還有嗎? 温O豪:最近沒有。 ⒓ 2021/12/08被告寫紙條希望温O豪專屬於被告,並私心希望我們離婚(原證12)。 內容略以:我是真心不想害你,我跟你是真的相見恨晚,相愛的時間也不夠長。可是我沒辦法,每天都一直嚴格的要求你:「你只能屬於我一個人的」我私心,會希望你離婚 ⒔ 2021/12/15温O豪向原告承認愛被告,並稱該給原告的也沒少,温O豪給予原告不堪、壓力、痛苦、悲傷、畏懼與對婚姻之絕望(原證13)。 ⒕ 2022/01/03温O豪承認與原告尚未離婚即與被告外遇,他認的錯是兩年前沒離婚,而不是外遇(原證14)。 ⒖ 2022/01/06被告生日,温O豪中午帶被告吃夏慕尼,送被告回公司時還在門口擁抱、親臉,晚上温O豪丟下兩個小孩,不顧渠等安危獨自在家,迄至原告下班回家,完全忽視小孩獨自在家,僅為前往住商與被告築及被告之父親甲○○一起慶生(原證15)。 ⒗ 2022/01/06被告寫紙條給温O豪感謝他陪伴過生日(原證16)。 ⒘ 2021/12/09温O豪陸續有在叫熊貓點餐送至被告之工作地點(原證17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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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