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
111年度南簡字第602號
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訴訟代理人 楊智翔
洪敏智
被 告 施耀明
施吳菜
施有福
施鎧盛
施鎧紘
施鎧旻
施耀信
施春蕋
洪子宸
上列一人之
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1
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被告施耀明、施吳菜、施有福、施鎧盛、施鎧紘、施鎧 旻、施耀信、施春蕋等8人(下分別逕稱其名,合稱施耀明 等8人)經合法通知,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原告為施耀明之債權人,已對其取得本院105年 度司執字第79070號債權憑證。又施耀明之父親施連碧於民 國101年7月30日死亡,遺有附表所示遺產(下稱系爭遺產) ,施耀明等8人均為繼承人,且均未拋棄繼承,則系爭遺產 應由施耀明等8人繼承而公同共有,惟施耀明等8人卻將系爭 遺產以分割繼承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施吳菜;施吳 菜再於102年2月5日將系爭遺產以贈與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 轉登記予被告洪子宸(下逕稱其名),其等上開行為侵害原 告債權,爰依民法244條第1項、第4項之規定,提起本件訴 訟等語。並聲明:施耀明等8人就系爭遺產所為遺產分割協
議之債權行為及101年11月6日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 為均應予撤銷;施吳菜應將系爭遺產於101年11月6日所為之 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;洪子宸應將系爭遺產於102年2月5 日所為之贈與登記予以塗銷(見調字卷第85頁)。三、洪子宸則以:否認原告為施耀明之債權人,又施耀明與原告 之債權債務關係,其他被告並不知情,施連碧、施吳菜為夫 妻,依夫妻財產分配及繼承關係,系爭遺產由施吳菜單獨繼 承,嗣後施吳菜再依傳統長孫分配財產之習慣,將系爭遺產 贈與洪子宸,亦無侵害原告之債權,是原告主張撤銷並無理 由等語置辯。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(見簡字卷第51頁)。四、施耀明等8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。
五、法院之判斷:
㈠原告主張其為施耀明之債權人;施耀明之被繼承人施連碧過 世後留有系爭遺產;施耀明等8人均未拋棄繼承,並已就系 爭遺產為分割協議暨辦理分割繼承登記等節,業據提出與所 述相符之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79070號債權憑證、本院110 年9月30日函文、系爭遺產登記第一類謄本、繼承系統表、 施連碧之戶籍謄本、施耀明等8人之戶籍謄本等件(見調字卷 第21至27頁、第35至45頁、第95至122頁),並經本院向臺南 市安南地政事務所調取系爭遺產分割繼承登記及施吳菜、洪 子宸贈與移轉登記之全卷資料(見調字卷第65至78頁)核閱 無訛,堪信為真。
㈡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,有害及債權者,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,民法第244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民法第244條第1、 2項所稱之無償或有償行為,係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行為 有無互為對價關係之給付為其區別標準。故原告得否訴請撤 銷系爭遺產分割協議,及塗銷系爭遺產之分割繼承登記,應 以被告間有無互為對價關係之給付,是否害及債權人之債權 為斷。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 責任,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,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 者,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,若原告先不能舉證,以證實自 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,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, 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,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。查衡諸一般 社會常情,繼承人於分割遺產時,往往會考量被繼承人生前 意願、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貢獻(有無扶養之事實、生前的 照顧等)、家族成員間感情、被繼承人生前已分配予各繼承 人之財產(贈與之歸扣)、承擔祭祀義務等諸多因素,而為 遺產分割之協議,原告主張系爭遺產分割協議係無償行為等 語,惟並未舉證以實其說,故本件尚難認定施耀明等8人就
系爭遺產所為分割協議係原告所稱之無償行為,是原告依民 法第244條第1項、第4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,為其訴之聲明 之請求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六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,經本院審酌後認均與判決結果並無影響,爰不逐一論述, 併此敘明。
七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 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王淑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凌婷
附表:
編號 遺產 權利範圍 1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2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3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16分之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