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簡字,111年度,435號
TNEV,111,南簡,435,2022072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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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南簡字第435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郭炳南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冠輝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7日本院111年度南簡字第435號
第一審之判決不服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經查,上訴人之上訴利益
為新臺幣(下同)14,500元,未據繳納上訴費用1,500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盧亨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
書記官 謝婷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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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