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南簡字第210號
原 告 李秋樺即財發企業社
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訴訟代理人 鄒慶龍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1年9月13日下午2時40分,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培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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