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報酬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小補字,111年度,259號
TNEV,111,南小補,259,202207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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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南小補字第259號
原 告 郭信宏
訴訟代理人 郭政宇
被 告 黃珮宜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067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
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田幸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
書記官 駱映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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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