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小補字,111年度,249號
TNEV,111,南小補,249,202207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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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南小補字第249號
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


上列原告間請求被告吳春成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,700元,
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
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
向本院(臺南市○○路0段000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童來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
書記官 郭倢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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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