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南小字第836號
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貴
訴訟代理人 陳亮豪
被 告 吳承泓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;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 所不明者,以其在中華民國居所,視為其住所;無居所或居 所不明者,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住所,視為其住所;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;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 項、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原告雖依借款契約書所載地址向本院提起訴訟,惟本院依原 告所載地址對被告為送達,均為寄存送達,再參以被告戶籍 地址位於南投縣,可知被告住居所非位於本院轄區,爰依聲 請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伊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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