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
111年度南小字第743號
原 告 金禾千
被 告 吳信模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
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
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
一、原告主張:
(一)自民國107年6月21日起,因原告擔任演講者而認識被告, 後因原告發現被告有同性戀傾向而疏離,被告由愛生恨, 透過網路公開毀謗原告利用「假飛官」及「好萊塢飛手」 自居、詐騙,及「剽竊」影片,開始於網路上抹黑、造謠 ,攻擊原告之人格與破壞原告之名譽,畫夜無休,至今已 4年餘,仍是樂此不疲,致公眾不明究理,對原告之人格 產生負面評價,而侵害原告之名譽,使原告飽受長期精神 煎熬、折磨,受有精神上之痛苦,而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 ,而經衡酌原告、被告之身分、年齡、學歷、所得及財產 狀況,暨被告對原告為不法行為之動機及手段、原告因被 告不法侵權行為所受之痛苦及生活影響等一切情狀,應認 原告依法得向被告請求賠償之慰撫金,應以新台幣(下同 )100,000元為適當。公然侮辱及毀謗字句如後,毀謗內 容如附表:
⒈109年5月13日00:50時,原告在行為地(犯罪結果地)台南 家中,發現被告於FACEBOOK(下稱臉書)公開發表指名道 姓:「金禾千…剽竊到自以為師」、「在當UTC校長時公然 剽竊朋友的電影作品自稱自己拍的,被拆穿就告原作者詐 欺來掩耳盜鈴…可恥兩個字你會寫嗎?」、「沽名釣譽假 飛官金金禾禾千千。」
⒉109年5月13日17:57時,原告在行為地(犯罪結果地)台南 家中,發現被告於臉書發表指名道姓文章:「你在別人眼 中只有一個版本,就是真騙子假飛官」、「你就是不折不
扣不知廉恥的大騙子」、「假飛官金老千是不知廉恥的爛 人」、「卑鄙無恥的金大師」、「假飛官金老千」。(二)聲明:
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00,00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二、被告則以:原告對被告提起之大量民事訴訟及刑事告訴,迄 今均未曾有檢察署或法院認定被告有所述不實之情形。原告 過往頻以不作為詐欺手法誤導他人,使人誤信其為戰鬥機飛 官、電影航拍師,被告已盡其查證義務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 所言為真實,且被告於臉書上貼文,僅係為公開原告虛謊事 證、為自己清白申辯,以免其他不知情之人遭相同手法欺瞞 ,非在貶損原告之人格。再者,依原告從事之工作性質,須 經常面向公眾招攬學員、粉絲,本應接受較嚴格之檢驗與監 督,其名譽之保障強度亦較一般人為低,是被告上開行為, 難謂已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,原告於本案主張被告應負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責任,實屬無稽等語,資為抗辯。並聲明:原 告之訴駁回。
三、得心證之理由
(一)按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闡釋人民之言論自由基本權利 應受最大限度之維護,但為兼顧對個人名譽、隱私及公共 利益之保護,法律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 制。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之誹謗罪係保護個人法益 而設,同條第3項前段、同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係對言論 內容與事實相符,及適當評論公共事務者予以保障,旨在 衡平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與名譽、隱私等基本人權而為 規範性之解釋,即屬因基本權衝突所為具有憲法意涵之法 律原則,則為維護法律秩序之整體性,就違法性價值判斷 上趨於一致,在民事責任之認定上,亦應考量上開解釋所 揭櫫之概念及刑法第310條第3項、第311條除外規定,作 為侵害名譽權、隱私權行為阻卻不法事由之判斷準據(最 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84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又言論可 分為「事實陳述」及「意見表達」,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 題,具可證明性,行為人倘就事實陳述之言論,經合理查 證,且依查證所得資料,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,縱 事後證明所言與事實不符,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 償責任;倘依行為人所舉客觀事證,足認行為人於發表該 言論當時,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,亦同;而意見表 達之言論,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,屬主觀價值 判斷之範疇,無真實與否可言,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
,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,可認係善意發 表適當評論者,不具違法性,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,亦 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(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 第427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惟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之評論 在概念上有時難期涇渭分明,若意見表達之評論係以某項 事實為基礎,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,將事實敘述與意見 表達之評論混為一談,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 之考量上,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(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 字第745號判決意旨可參);倘行為人於發表該言論當時 ,有相當理由確信該言論中關於事實陳述部分為真實,而 意見表達之評論部分又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,以未使用偏 激不堪之言論而為意見表達,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 ,行為人自亦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。
(二)原告主張:被告分別於附表編號1、2所示時間,以其申請 之臉書帳號「吳青洋」張貼如附表編號1、2所示貼文之事 實,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如附表所示編號1、2貼文截圖 等件為憑(見本院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司小調字第764號 民事聲請事件卷宗﹝下稱調解卷﹞第181頁至第184頁),復 為被告所不爭執,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。
(三)細繹附表貼文內容,乃夾論夾敘,將事實敘述與意見表達 之評論混為一談,其中指謫原告誤導他人其係戰鬥機飛官 或電影大師、原告欺騙他人卻不認錯,及剽竊吳輝之電 影作品,反而對吳輝提告等部分,應屬事實陳述;其餘部 分之言論,則為意見表達之評論。且查:
⒈訴外人鄭宗興於偵查程序中曾證稱:「在林承志介紹金禾 千給我認識時,有提到他是戰機的飛官,有拍過環太平洋 二,是電影空拍師」、「他沒有跟我們說他不是,在介紹 時如果他不是,他可以說他不是,他只是點頭而已」等語 明確,而原告前以被告在臉書網頁中,散布原告為假飛官 及其他損害原告名譽之文字、圖片為由,對於被告提起妨 害名譽之告訴,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偵字 第4181號、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111年度上聲議 字第53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,有處分書在卷可憑。 ⒉又原告將訴外人謝輝拍攝星球戰記之影片,未經其同意放 在自己的臉書,並散佈給被告及訴外人鄭宗興,此亦據鄭 宗興於上開偵查中證稱:「他傳的是星球代號反抗軍的攝 影片段。」,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可按。再依原告所提出 之廣東省佛山市○○區○○○○000000○0000○○00000號判決書( 見調解卷第53-60頁)可知,原告在大陸地區對大陸地區 人士謝輝起訴請求返還借款,及賠償原告購買之航拍器材
價款,謝輝在該民事事件中提出電影星球戰紀聘雇合約書 抗辯:原告擅自對外洩漏該電影現場拍攝照片,造成其損 失,故其有權扣留原告之航拍器材等語,則縱使謝輝之抗 辯不被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採納,然此益徵被告 於臉書發表如附表所示貼文時,就其中關於事實陳述即指 摘:原告自稱飛官、洩漏謝輝拍攝電影片段又對謝輝提告 等部分,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。
(四)被告所為意見表達之評論部分,雖屬對於原告為負面評價 之敘述,惟衡諸原告既擔任UTC無人機應用技術培訓中心 中正分校之校長及講師,則原告之學歷、經歷及人品如何 ,自屬可受公評之事;參以被告乃因認為原告未曾擔任我 國空軍之飛行官,卻對外以此身分自居,復因被告陳稱其 為假飛官而對被告提出告訴,洩露吳輝之影片又對其提告 ,因而以「剽竊」、「詐欺」、「掩耳盜鈴」、「可恥」 、「沽名釣譽」、「真騙子」、「大騙子」、「不知廉恥 」、「卑鄙無恥」等語形容原告或原告之行為,而為意見 表達之評論,以兩造認識以後交際往來至衍生糾紛訴訟相 關過程,經本院衡量後認尚難謂係偏激不堪之言論。(五)綜上,被告本於客觀事證及其與原告相處之個人親身經歷 ,主觀上認定原告自稱為戰鬥機飛官、電影大師乙事,在 臉書上放他人的影片,有與事實不符或隱瞞之情形,於自 己臉書上發文如附表所示貼文時,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 為真實,參諸前揭說明,無論被告所言與事實是否相符, 均不能令其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。被告所為如附表 所示貼文,對於原告之批判評論,屬敘述被告主觀上感受 ,且非毫無根據之污衊謾罵,尚屬意見表達得容許之範圍 ,縱原告主觀上感覺其人格受到貶抑,亦不能認被告發表 之如附表所示貼文,有何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而不法侵害 其名譽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主張被告張貼如附表編號1、2所示貼文已然 侵害其名譽權,並不足採,是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 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暨法定遲延利息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 。
五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,經 本院斟酌後,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逐項論述,併此 敘明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得為之。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培馨
附表 編號 日期 言論內容 ⒈ 109年5月13日00:50 金禾千…剽竊到自以為師。在當UTC校長時公然剽竊朋友的電影作品自稱自己拍的,被拆穿就告原作者詐欺來掩耳盜鈴…可恥兩個字你會寫嗎?、 沽名釣譽假飛官金金禾禾千千。 ⒉ 109年5月13日 17:57 你在別人眼中只有一個版本,就是真騙子假飛官。 你就是不折不扣不知廉恥的大騙子。 假飛官金老千是不知廉恥的爛人。 卑鄙無恥的金大師。 假飛官金老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