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簡字,110年度,856號
TNEV,110,南簡,856,2022070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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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0年度南簡字第856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興南會館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陳茂榮
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靖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
人對本院民國111年6月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
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55,000元,應徵第二審
上訴裁判費7,440元,惟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
條第2項規定,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李杭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
書記官 黃怡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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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