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扣押薪資等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勞簡字,110年度,36號
TNEV,110,南勞簡,36,20220725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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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0年度南勞簡字第36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黃瑞興


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沈祐任間返還不當扣押薪資等事件
,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6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
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37,268元,應徵
第二審上訴裁判費5,840元,惟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勞動法庭
法 官 李杭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
書記官 黃怡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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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