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110年度訴字第434號
原 告 余孟純
訴訟代理人 匡伯騰 律師
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○○關
代 表 人 ○○○
訴訟代理人 楊懿瑩
梁曉玲
孫心怡
上列當事人間懲處事件,準備程序終結,並訂於民國111年9月22
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
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
法 官 劉正偉
法 官 陳雪玉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
書記官 王月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