退伍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(行政),訴字,110年度,187號
TPBA,110,訴,187,202207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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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
110年度訴字第187號
111年6月16日辯論終結
原 告 陳建達

訴訟代理人 楊博勛 律師
被 告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

代 表 人 梅家樹司令

訴訟代理人 曾汀枝
謝依庭
陳俊廷
上列當事人間退伍事件,原告不服國防部中華民國109年12月13
日109年決字第256號訴願決定,提起行政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程序事項:
㈠、被告代表人原為劉志斌,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梅家樹,並已 具狀(本院卷第453-458頁)聲明承受訴訟,核無不合,應 予准許。
㈡、按「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。但於公益之 維護有礙者,不在此限。」「訴之撤回,應以書狀為之。但 於期日得以言詞為之。」行政訴訟法第113條第1、3項定有 明文。原告起訴主張所不服的標的包括海軍陸戰隊○○○○旅( 下稱○○○○旅)民國109年4月13日海九人行字第1090000875號 函、被告109年7月31日國海人管字第1090027152號令(下稱 原處分)及國防部國訴願會字第1090217446號函(本院卷第 11頁),嗣於111年3月1日準備程序時,本院詢問原告:本 件撤銷之訴的標的是否僅限於退伍令(本院卷第25頁至第27 頁)?原告訴訟代理人以言詞表示:是。(本院卷第281頁 ),即表示原告將○○○○旅109年4月13日海九人行字第109000 0875號函的部分予以撤回,不再列為請求審理之範圍。查, ○○○○旅109年4月13日海九人行字第1090000875號函僅是將原 告經該旅人事評審會(下稱人評會)評鑑為不適服現役的結 果通知於原告,告以如不服評鑑結果,請原告於收受評鑑命 令翌日起14日內,以書面方式向○○○○旅申請再審議,原告也 已依規定提起再審議,本院認為其撤回於公益之維護無礙。



二、事實概要:
  原告原係○○○○旅旅部○○○○○,因原告負責衛哨督導職務,於1 08年11月6、14、15日自認為是以開玩笑方式,以不當言詞( line)傳予擔任步三營大門衛哨同仁A女,並利用職權及巧藉 名義邀約A女陪同看電影,使其心生畏懼,○○○○旅認為原告 的行為屬於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第29點第1款後段「言 行不檢」,而以108年12月10日海九人行字第1080003196號 令對原告作成記過一次的懲罰(下稱系爭記過懲罰)。○○○○ 旅另以原告於108年11月8日傳具性意味言詞(line)予異性 同仁A女,又於108年11月15日明知為已婚身分,仍向A女訴 說愛慕之意,經A女婉拒後,仍依然故我言行輕浮騷擾,認 為原告的行為屬於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第29點第1款後 段「言行不檢」,而以108年12月23日海九人行字第1080003 317號令對原告作成記大過一次的懲罰(下稱系爭大過懲罰 )。原告108年度考績因此評列為丙上(下稱系爭考績決定 )。○○○○旅於109年4月6日召開人評會,於109年7月7日召開 再審議人事評審會(下稱再審議人評會),均評鑑原告不適 服現役後,呈經被告以原處分核定原告不適服現役退伍,自 109年8月16日零時生效。原告不服,提起訴願,經訴願決定 駁回,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。
三、本件原告主張:
㈠、系爭記過懲罰與系爭大過懲罰,有對於原告同一行為的重複 評價之嫌。依強化國軍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考評具體作法 (下稱考評具體作法)第6點第1款之規定,原告就該條項款 之4點要求即1.考評前1年內個人平日生活考核。2.對任務賦 予及工作態度。3.受懲罰或事實發生所生影響。4.其他佐證 事項,並未深入考究,僅憑2次性騷擾事實之印象放大檢視 而評定為不適服現役並勒令退伍,且歷次人評會、再審議人 評會之考評提報資料並未提及原告於108年11月4日嘉獎2次 及108年7月9日嘉獎1次之紀錄,是被告並未就「完整」之獎 懲紀錄作為評量依據。原告就其所獲得之3次嘉獎應可視同 記功一次,並進行功過相抵,則考評提報資料中「近一年獎 懲紀錄」未將該部分列出,亦未在109年7月7日第2次人評會 再審議中提出供參酌,容有「隱善揚惡」之嫌。原告雖有持 續服用精神科藥物而嗜睡,但原告之前仍一直獲得甲等之績 效,在在說明被告有因二次記過事實而放大檢視原告之工作 情形,且絲毫未考量人性重在「知錯能改」,故被告是否有 盡到完整評價,容有商榷之虞。
㈡、原告從軍以來僅有前開二次違犯男女分際事件記過,其餘部 分皆是此次事件後因心情偶有影響,故有某程度上影響工作



之進行,甚者,被告認為原告無法完整負責業務相對較輕之 史政業務之部分,經原告向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軍官兵權益 保障會申請權益保障後,國防部海軍司令部認為○○○○旅以10 9年7月10日海九人行字第1090001739號令記過一次應予撤銷 ,原因在於○○○○旅認定「原告於108年12月時由業務主管賦 予建立旅史二館任務並要求於109年6月底至7月初完成,惟 迄109年4月20日僅完成內部裝修及配置模型(完成度約30%) ,進度嚴重落後,經旅長多次糾舉仍未改進,查證屬實」, 惟該項指摘之事實遍尋○○○○旅所提供之資料,均無實證可言 ,此有被告109年12月3日國海督法字第10900643401號函可 稽,此項指摘顯然可能因為原告已有不適服現役之考核,針 對其工作表現自無詳加考量之必要,故被告有無詳加考慮考 評具體作法第6點第3款中對任務賦予及工作態度之因素,容 有疑問。被告就原告「對任務賦予及工作態度」如何不佳, 應負更多舉證之責。考評資料中尚有臉書「靠北長官3.0」 之資料,惟查該臉書PO文皆屬匿名,不知PO文者是否與原告 不睦之同事所發文,以該資料認定原告「對任務賦予及工作 態度」有不佳之情形,容有未盡適當之嫌。
㈢、關於被告提供之「國軍人員性騷擾案件懲罰建議參考表」中 「簡訊騷擾」部分之懲罰建議自輕度、「中度」至重度為「 申誡乙次-記過乙次」、「記過乙次-記過兩次」與「大過兩 次-大過兩次並檢討不適服汰除」,備考中第三點「利用職 權或機會為性騷擾者,應加重懲罰(處),並列入考核,作 為人事運用之參考」,則就原告受系爭大過懲罰是如何得出 ,被告應予說明。
㈣、並聲明:1、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。2、訴訟費用由被告 負擔。
四、被告則以:
㈠、按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第4條及第5條規定,軍、士官 考績本應對受考人思想、品德、才能、學識、績效、體格等 各分項平時表現給予考核,再依各分項綜合評分後,按績等 管制比例及評鑑會綜合考評後予以評列。查原告108年考績 績等為丙上,各分項績等為:思想(甲等)、品德(丙上)、才 能(甲等)、學識(甲等)、績效(甲等)、體格(不合格),經審 視○○○○旅提報之考評資料中,雖提及多筆不利原告之事實, 惟單位主管多因考量原告身為單位資深幹部,若屢遭行政懲 罰,將無法作為榜樣帶領資淺人員,故多以口頭告誡,而無 實際核予懲處紀錄,因此才能、學識、績效之分項方以一般 表現之績等(甲等)予以評列。復因原告再因督導衛哨違反性 別分際,始將其調任史政官業務,不需要督導與部隊接觸,



也不需要負責機敏戰演訓工作,期望能正常融入工作,核屬 單位幹部輔導所屬正常作為,尚無不當。○○○○旅召開原告之 不適服人評會乃係涉及具高度屬人性之評定,除有違法情形 ,行政機關就此享有專業判斷餘地。  
㈡、系爭記過懲罰與系爭大過懲罰的事實並無重疊,從原告的lin e對話紀錄中明顯看出原告與被害人是一來一往的陳述狀況 ,並不是簡訊騷擾而是屬於言語騷擾的類型,只是是以簡訊 的方式完成這個動作。所謂的簡訊騷擾,有些可能就是傳送 一張圖片就完成,本件原告的行為態樣並非屬於此種類型。㈢、原告爭執其108年度受有嘉獎1次、嘉獎2次之獎勵,按國軍功 獎績點(以下簡稱獎點)分配與應用方式,區分編制配點(C點 )、團體增配績點(B點)及專案績點(A點),其中編制配點係 軍官按編制定員3倍計算核配獎點(國軍勳賞獎懲作業實施要 點第11點至第13點規定參照)。亦即每單位依其編制軍官員 額數3倍核配獎點,惟非每一軍官每年均能獲得3獎點,仍需 參照其工作實際表現給與獎勵;次按記功分小功、大功兩種 ,積3小功,相當於1大功,積滿3大功時,得改給軍種獎章 。嘉獎以書面為之,積3次嘉獎相當於1小功(陸海空軍獎勵 條例第6條及第8條規定參照,如被證11)。原告108年度僅有 3獎點之獎勵,依上開國軍勳賞獎懲作業實施要點觀之,其 表現尚屬一般,無特別優良表現。
㈣、原告所舉其曾於108年8月間擔任○○○○旅少校軍官時指導基礎 訓練時,有訴外人莊健龍感謝原告身先士卒帶隊激勵士氣之 保證書,惟查原告當日之表現已由○○○○旅以「擔任步三營兵 科基地連教練教官成效良好」為由,給予嘉獎2次,該獎勵 內容因屬考評前1年內個人對任務賦予及工作態度,亦經人 評會納入討論事項。原告另主張其因延宕隊史館工程遭○○○○ 旅109年7月10日海九人行字第1090001739號令懲罰,經被告 撤銷乙事,惟○○○○旅係於109年7月7日召開原告不適服現役 再審議人事評審會,原告乃係109年7月10日遭懲罰,二者並 無關聯性。
㈤、有關不適服現役的人評會委員,均係依○○○○旅提報之考評資 料所述內容,據以討論及考評原告是否不適服現役,人評會 充分討論後認:原告平日工作態度消極,請假頻率高,抗壓 性不夠、因其身心狀況,其應負責業務係分給其他同仁執行 ,僅負責史政及準則業務,業務相對較輕,惟工作態度消極 ,無法落實所賦予的任務,從一年平時考核及書面資料觀之 ,其對家人不敢坦承面對,對承擔責任會逃避、其係資深軍 官,卻負責相對較輕業務,且一直推諉不了解的業務,欠缺 主動性,並非資深少校該有的工作態度、原告在生活及業務



上沒有再精進作為,亦未有突出工作表現,其工作表現對單 位幫助不大等情。顯見該人事評審會已然依考評具體作法第 6點第1項規定所列考評前一年內原告個人平日生活考核、對 任務賦予及工作態度、受懲罰或事實發生所生影響、其他佐 證事項等4大面項實施綜合考評,並非僅針對原告違反男女 分際之情形進行討論,經全體委員綜合考評,評鑑其不適服 現役,此有會議紀錄影本在卷可稽,顯非原告所言僅以其違 犯男女分際作為認定其不適服之唯一依據。 
㈥、並聲明:1、駁回原告之訴。2、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五、本院之判斷:
㈠、原處分並無違法
1、本件審理範圍雖不受系爭記過懲罰、系爭大過懲罰、系爭考 績決定關於事實、理由認定方面的拘束,僅受其主文、主旨 之拘束,但上開懲罰與考績決定並無違法,得以作為原處分 之基礎:
⑴、相關法令與實務見解
①、憲法第18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,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 第9項規定:「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,並對其退役 後之就學、就業、就醫、就養予以保障。」司法院釋字第71 5號解釋理由書就憲法第18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在軍 人方面的解釋,認為該條「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於公 務之權利。志願役預備軍官及預備士官為軍中基層幹部,係 依法定程序選訓、任官,並依國防法等相關法令執行訓練、 作戰、後勤、協助災害防救等勤務,自屬憲法第十八條所稱 之公職。人民依法令所定方式及程序選擇擔任預備軍官或預 備士官以服公職之權利,自應予以保障。」司法院釋字第78 1號解釋理由書亦對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9項規定予以闡釋 ,認為該條項規定「係考量軍人對國家負有忠誠義務,並承 擔具高度危險性之軍事工作,以保衛國家與人民安全,以及 屆齡強制退伍除役之職業特殊性,而由國家提供退伍除役人 員適足之生活照顧,以保障其退役後之生活條件與尊嚴。… 憲法第18條規定人民服公職之權利,包含由此衍生享有之身 分保障、俸給與退休金等權利(本院釋字第605號解釋參照 )。軍人為公務員之一種,自有依法領取退伍金、退休俸之 權利(本院釋字第455號解釋參照)。所稱退伍金、退休俸 之權利,係指軍職人員因服軍職取得國家為履行對其退伍除 役後生活照顧義務而為之給與,為具有財產權性質之給付請 求權。」司法院釋字第455號解釋文亦認為:「國家對於公 務員有給予俸給、退休金等維持其生活之義務。軍人為公務 員之一種,自有依法領取退伍金、退休俸之權利…。」從上



述憲法、憲法增修條文與憲法解釋,可知擔任志願役軍官服 公職的權利以及由此衍生享有之身分保障、俸給、退休俸、 退伍金等權利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。至於不適服現役的決定 法律效果包括命令退伍及依退伍當時年資計算可領取的退休 俸、退伍金等給與,使得人民無法再擔任軍職,侵害人民受 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甚鉅,縱使被告就裁量事項享有判斷餘 地,但仍不得有裁量瑕疵之違法。
②、108年11月29日公布的釋字第785號解釋文認為「本於憲法第1 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,人民因其公務人員身分,與其 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發生公法上爭議,認其權利遭受違 法侵害,或有主張權利之必要,自得按相關措施與爭議之性 質,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,並不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而異 其公法上爭議之訴訟救濟途徑之保障。」,理由書略以:「 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,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 ,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。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 ,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,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,請求依 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,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,不得僅 因身分之不同,即予剝奪(本院釋字第784號解釋參照)。 行政訴訟法於87年10月28日全文修正公布(自89年7月1日施 行)時,第2條特別規定:『公法上之爭議,除法律別有規定 外,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。』乃公法上爭議之訴訟救濟之 概括保障規定,明定公法上爭議,除法律另設訴訟救濟途徑 者外,均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,俾符合有權利即有 救濟之憲法原則。至於因公法上爭議而提起行政訴訟,自須 具備行政訴訟法所定各種訴訟之要件,合先敘明。公務人員 與國家間雖具有公法上職務關係,但其作為基本權主體之身 分與一般人民並無不同,本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 意旨,人民因其公務人員身分,與其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 關發生公法上爭議,認其權利遭受違法侵害,或有主張權利 之必要,自得按相關措施與爭議之性質,依法提起相應之行 政訴訟,並不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而異其公法上爭議之訴訟救 濟途徑之保障。」,可知人民只需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與服務 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發生公法上爭議,認其權利遭受違法侵 害,或有主張權利之必要即可提起行政訴訟,至於是否具備 行政訴訟法所定各種訴訟之要件,應由受理的行政法院予以 判斷。
③、另依(107年12月10日)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績等及獎金標 準第4條規定:「考績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,其考績績等 不得評列乙上以上:一、考績之思想、品德或績效分項,任 一項評列乙等以下者。二、記大過或累積大過二次以上處分



,無相當記功以上或事蹟存記者。…」第7條第2款規定:「 考績年度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不發給考績獎金:二、考績 績等在乙等以下者。」、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15條 第1項第5款規定:「常備軍官、常備士官,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,予以退伍:…五、年度考績丙上以下或因個人因素一次 受記大過二次以上,經人事評審會考核不適服現役。…」、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第4款:「軍官 、士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列為晉任對象:四、受記 大過一次以上之懲罰未滿一年者。」第29條第1項第2款:「 晉任建議後至晉任發布生效前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由原 建議單位報請註銷其晉任候選:二、經撤職、停職或受記大 過以上懲罰者。」,可知現役軍官受記大過一次之懲罰未滿 一年者,即可影響其晉任及考績評列之績等,對原告之服公 職權造成不利影響,應屬行政處分。而對於年度考績丙上以 下之軍官無法領得當年度考績獎金,影響其財產權,且後續 會由人評會考核原告是否不適服現役及是否命令退伍,影響 原告服公職權,均屬行政處分。雖然104年修正的陸海空軍 懲罰法第32條第1項規定:「被懲罰人對懲罰處分,如有不 服,均得向上級申訴。對撤職、降階、降級、罰薪及悔過之 處分,如有不服,得依法提起訴願、行政訴訟。」似未明確 規定記大過可以依法提起訴願、行政訴訟,但依照108年公 布的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,應該認為軍人受記大過之處分 、年度考績丙上者,均屬行政處分而得以提起訴願、行政訴 訟。
④、又按「行政處分經通知生效後,發生存續力,在未遭撤銷、 廢止或因其他事由失效前,其效力繼續存在,處分機關與相 對人(或利害關係人)同受該行政處分規制內容之拘束;且有 效之行政處分,應為處分機關以外之其他國家機關(包括法 院)所尊重,並以之為既存之構成要件事實,作為其本身決 定之基礎,此即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。又,所謂行政處 分之構成要件效力,係指行政處分之「規制內容」(即行政 處分之主旨或主文部分)對處分機關以外其他國家機關之拘 束力而言,至於作為行政處分規制內容基礎之「事實與法律 認定」(即行政處分之理由部分),是否對其他機關或法院發 生拘束力,則屬行政處分之「確認效力」問題。原則上,除 法律有特別規定外,行政處分之理由中所為事實認定或法律 上判斷,對其他機關或法院不生拘束力。」可知行政處分的 構成要件效力僅在於主旨或主文部分,至於行政處分關於事 實與法律認定方面所發生的確認效力,並不是構成要件效力 ,對於其他機關或法院就不發生拘束力。  




⑤、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第29點第1款規定:「違規(一)行 為粗暴、言行不檢。」
⑥、陸海空軍懲罰法第30條規定:「(第1項)權責長官知悉所屬 現役軍人有違失行為者,應即實施調查。(第2項)調查時 ,對行為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,應一律注意。…(第4項)調 查結果認為有施以撤職、降階、降級、記大過、罰薪或悔過 懲罰之必要時,應由主官編階為上校以上之機關(構)、部 隊或學校召開評議會決議之。認為證據不足或無第十五條各 款違失行為者,應為不受懲罰之決議;其已逾第十六條之懲 罰權時效者,應為免議之決議。(第5項)前項評議會召開 時,應給予行為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;會議決議事項應陳權 責長官核定。權責長官對決議事項有意見時,應交回復議; 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,應加註理由後變更之。(第6項) 前二項評議會,由權責長官指定適當階級及專業人員五人至 十一人組成,並指定一人為主席。(第7項)於國防部以外 機關(構)或行政法人任職、服役現役軍人,其評議會之 組成及召集,得依各該組織特性自訂規定辦理,不受前項規 定之限制。(第8項)懲罰處分應依權責核定發布並完成送 達程序。懲罰處分應載明處分原因及其法令依據,並附記不 服處分之救濟方法、期間及其受理機關。」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31條規定:「(第1項)前條第六項評議會之專業人員中 ,應有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內外大學、獨立學院以上學 校法律系所畢業者一人以上;其無適當人員時,應向上級機 關(構)、部隊或學校申請指派人員支援。(第2項)評議 會組成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。但權責機 關(構)、部隊或學校之適當階級及專業人員任一性別人數 不足成員總數三分之一者,不在此限。」又依陸海空軍各級 指揮官或主官懲罰權責劃分表,少校軍官之記大過與記過之 懲罰,分別可由上校、中校階級之長官核定即可,被告之代 表人即旅長為少將編階,依法有權對於原告之記大過與記過 處分予以核定。
⑦、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:「常備 軍官、常備士官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予以退伍:…五、年 度考績丙上以下或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二次以上,經人 事評審會考核不適服現役。…」第60條規定:「本條例施行 細則,由國防部定之。」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 則第15條第1項第4款規定:「本條例第十五條所定退伍之處 理程序,由相關機關或單位依下列規定造具退伍名冊,層報 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:…四、依第四款至第六款、第九款 或第十款規定退伍者,由所隸單位檢附相關資料辦理。…」



⑧、(108年7月17日)國軍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志願士兵考績作業 規定第1點規定:「目的:國防部(以下簡稱本部)為使各 單位考績官及考績作業承辦人員,辦理人員考績作業時,對 於評鑑考核作業方法能夠符合正確與一致性,以達綜覆名實 、信賞必罰、準確客觀之目的。」第5點規定:「考績考評 原則:(一)國軍軍、士官及志願士兵考績作業,其作業方 式如下:…2.各初考單位按分配之績等,依各受考人年度內 之平時考核及綜合考評結果,並參考近五年考績績等,作為 初考官辦理初考之依據。各初考單位完成初考作業後,呈送 覆考單位。3.覆考官(覆考評鑑會)應就受考人之初評績等 ,參考評核之綜合因素,依單位任務、特性、整體工作績效 及其工作職掌與獎懲紀錄等,依績等管制比率及相關限制條 件完成覆考;覆考官(覆考評鑑會)考評初考單位所評各階 績等與分配績等相符時,送審核評鑑會(審核官)簽署認定 。4.為拔擢軍中優秀幹部,培植人才,各審核官有最後之審 核權。惟各審核單位應嚴格管制績等,不得逾越各階所訂之 績等比率。…」第7點規定:「七、考評項目:(如附件一) (一)軍、士官區分思想、品德、才能、學識、績效、體格 等六項,…;初考官應依受考人之表現,以勾記方式及完成 各分項績等,尤對重要職務人員之均衡發展建議(如:指揮 、幕僚、專業),於考績表及考核評鑑表內初考官考評意見 欄與考核評鑑表背面重要記載事項欄中敘明,提供各級考績 官參考。考績表之體格欄以體能之合格或不合格為考評標準 ,並以國軍體能鑑測中心(或視同單位)發給成績證明為準 ,無成績者,視為不合格;惟因懷孕或因公受傷,致無法施 測者,得以前一年成績列計。(二)對性質特殊單位(職務 )之『績效評審範圍』得視其單位(職務)需要,由審核單位 自行訂定,並呈報查核權責單位備查。」第8點第8項、第9 項規定:「八、績等管制:…(八)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 ,其考績績等不得評列乙等以上:1.綜合表現低劣,具有事 實者,概指各級考績官之具體認證,考評時應在考績表總評 欄內敘明事由。2.覆考分項之思想、品德或績效,其中有一 項評列丙上以下者。3.受記大過一次以上懲罰時,無一次記 功或事蹟存記之獎勵者。…(九)凡品德違失受記過一次以 上處分或懲罰者,均不得以記功以上獎勵或事蹟存記相抵。 …」第10點規定:「(一)志願役軍官、士官及志願士兵考 績表未經查核單位查核後蓋章(例:國防部考績查核章)視 同無效,不得作為年度考績及運用。…(二)軍官考績之查 核:1.查核權責劃分:…(3)各軍司令部…所屬校級以下人員… 之考績由各權責單位自行查核。…4.查核後之處理:(1)考績



核覆後,各審核單位,…對考績績等評列丙上以下人員,應 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(以下簡稱考績條例),或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(以下簡稱服役條例)及陸海空 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(以下簡稱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)之相關規定辦理。…」
⑵、查,○○○○旅以原告負責衛哨督導職務,於108年11月6、14、1 5日,自認為是以開玩笑方式,以不當言詞(line)傳予擔任 步三營大門衛哨同仁A女,並利用職權及巧藉名義邀約A女陪 同看電影,使其心生畏懼,認為原告的行為屬於國軍軍風紀 維護實施規定第29點第1款後段「言行不檢」,而對原告作 成記過1次的懲罰,有108年12月10日海九人行字第10800031 96號令可參(本院卷第163-165頁)。○○○○旅另以原告於108 年11月8日傳具性意味言詞(line)予異性同仁A女,又於同 年11月15日明知為已婚身分,仍向A女訴說愛慕之意,經A女 婉拒後,仍依然故我言行輕浮騷擾,認為原告的行為屬於國 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第29點第1款後段「言行不檢」,而 對原告作成記大過1次的懲罰,於108年12月24日送達原告, 有108年12月23日海九人行字第1080003317號令、送達證書 可參(原處分卷第8-11頁)。原告對於系爭記過、大過之懲 罰均未提起行政救濟。
⑶、原告108年度(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)考績關於思 想、品德、才能、學識、績效原來都是甲等,初考官與覆考 官的意見均為循一般幕僚職續任現職,但是之後品德項目更 改考核成績為丙上,依據考績作業規定,覆考分項之思想品 德或績效有一項評列為丙上以下者,其考績績等不得評列為 乙等以上,故原告108年度考績更審績等為丙上,更審考績 於109年3月24日送達於原告等情,有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 表、海軍陸戰隊指揮部109年3月17日海陸人行字第09000278 0號令、送達證書可參(本院卷第265頁,原處分卷第12-14 頁)。又原告的108年度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核評鑑表記載 原告自103年起至107年的年度考績都是甲等,評語為對上級 交付任務,貫徹執行,圓滿完成,行事有時方法欠周等語, 有上開評鑑表可參(本院卷第211-212頁)。原告對該考績 處分並未提起行政救濟。
⑷、又查,系爭記過懲罰、系爭大過懲罰、系爭考績決定均對於 原告受憲法保障的服公職、財產權有所影響,且非輕微,性 質上均應為行政處分且已確定,雖有構成要件效力,惟僅及 於該行政處分之主文、主旨,至於行政處分就事實與法律之 認定並無構成要件效力(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上字第925號 判決意旨參照),故有構成要件效力者僅為「記過一次」、



「記大過一次」、「108年度考績丙上」,至於該等處分所 確認的事實與理由,並無構成要件效力,行政法院因此不受 拘束。本件原告訴請撤銷的標的雖然是不適服現役命原告退 伍之原處分,但被告作成原處分的脈絡是基於原告之前受上 述系爭記過懲罰、系爭大過懲罰、系爭考績決定而來,原告 並爭執系爭記過懲罰、系爭大過懲罰、系爭考績決定有違法 情事,依上述實務見解,本院審理範圍仍及於系爭記過懲罰 、系爭大過懲罰、系爭考績決定所涉及的事實與理由是否合 法。  
2、系爭記過懲罰、系爭大過懲罰、系爭考績決定均合法  A女為隸屬於○○○○旅之士官。A女於108年11月18日向○○○○旅 指控原告對其有不當言行等情,有同日由○○○○旅之監察官為 A女所製作之案件調查洽談紀要、A女手寫資料、line對話紀 錄、性騷擾事件申訴書可參(本院卷第171-181、188-189頁 )。○○○○旅為此對原告進行調查,有108年11月19日監察官 為原告所製作之案件調查洽談紀要、原告自行提出之說明可 參(本院卷第184-187頁)。經核都是○○○○旅依法作成之處 分,並無違法,而可作為本件原處分之基礎。說明如下。⑴、系爭記過懲罰
①、查,○○○○旅以原告負責衛哨督導職務,於108年11月6、14、1 5日自認為是以開玩笑方式,以不當言詞(line)傳予擔任步 三營大門衛哨同仁A女,並利用職權及巧藉名義邀約A女陪同 看電影,使其心生畏懼,認為原告的行為屬於國軍軍風紀維 護實施規定第29點第1款後段「言行不檢」,而對原告作成 記過一次的懲罰,有108年12月10日海九人行字第108000319 6號令可參(本院卷第163-165頁)。
②、事實資料如下
⓵、108年11月6日line對話紀錄,原告對A女稱「這幾天會去督導 你們喔,自己小心一點,現在已經沒有寬限期了,一出手都 是要懲處人的」、「只要妳在,就督爆妳」。
⓶、108年11月14日line對話紀錄,原告「我想看電影」…、A女「 我可以給你錢,可是我不能和你去看」、原告「那就沒意義 啦,那別怪我心狠手辣」、A女「可以去看電影啦,可是我 會帶我男朋友」…、原告「我不是那種死纏爛打的人,沒事 不會亂打電話給妳,但是我打的時候,妳要接,因為我打的 話,就是有重要事情要跟妳講,晚安。明天等死吧」⓷、108年11月15日line對話紀錄,原告「我出發去砍妳了」「妳 裝傻,死定了」、「我故意找妳測考的」、A女「很故意」 、原告「咬我,下次還是妳」、「專挑妳值勤時間,妳站哨 我還沒督導過哩」。(本院卷第176-180頁)



⑵、系爭大過懲罰
①、○○○○旅另以原告於108年11月8日傳具性意味言詞(line)予 異性同仁A女,又於同年11月15日明知為已婚身分,仍向A女 訴說愛慕之意,經A女婉拒後,仍依然故我言行輕浮騷擾, 認為原告的行為屬於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第29點第1款 後段「言行不檢」,而對原告作成記大過一次的懲罰,有10 8年12月23日海九人行字第1080003317號令可參(原處分卷 第8-10頁)。
②、事實資料如下
⓵、108年11月8日,原告「我剛才看到我朋友傳一位女生上裸自 拍片,戴口罩」「妳男友也會看A片嗎」。
⓶、108年11月15日,原告「收到我的愛沒?」、「妳在生氣嗎」 、A女「長官」、「沒啦,妳這樣很尷尬」、原告「怎麼了 」、A女「而且一直送東西來很不好意思」…、原告「妳們有 誰會知道我愛妳」…「不要再叫我長官,叫啊達」、A女「只 是長官這樣有點小困擾」…「因為你是長官,我不能這樣稱 呼你啦」…、原告「有時候想像真羨慕妳男友可以和妳在一 起」「妳怎麼不講話了」。(本院卷第177-181頁)⑶、系爭記過、記大過之懲罰雖觸犯同一法規,但其情節並非不 可區分。
①、查,「言行不檢」的定義與範圍較為抽象,落實在具體行為 時,更是需要較為精緻區分,若將行為人關於言行不檢的多 次不同性質的違紀行為都不予區分而只認定成單一言行不檢 的行為,可能導致輕縱違紀行為的後果,而不能使不同種類 的言行不檢行為分別獲得應有的評價。A女因深受原告言行 之困擾及備感威脅,於是在108年11月18日向○○○○旅的政戰 主任反映後,○○○○旅實施調查認為上述情事涉及性騷擾部分 ,A女暫不提出告訴,若原告再次騷擾即不排除提出,性騷 擾部分由○○○○旅所屬人行科持續追蹤。至於原告自108年11 月6日起至15日止之上開多次行為,經○○○○旅予以分成兩類 ,其中一部分「屬於自認為是以開玩笑方式,以不當言詞(l ine)傳予擔任步三營大門衛哨同仁A女,並利用職權及巧藉 名義邀約A女陪同看電影,使其心生畏懼」之行為,著重在 原告的行為使A女心生畏懼。另一部份屬於「傳具性意味言 詞(line)予異性同仁A女,又於同年11月15日明知為已婚 身分,仍向A女訴說愛慕之意,經A女婉拒後,仍依然故我言 行輕浮騷擾」,著重於原告在性方面與表達愛慕之不當言行 等情,有被告108年11月19日簽可參(本院卷第417-419頁) 。雖然上述兩種行為都符合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第29點 第1款後段「言行不檢」的範圍,不過,兩種行為的本質仍



有不同,並非不能予以區分而分別處罰。
②、○○○○旅108年11月19日簽之承辦人擬辦意見為原告在性方面與 表達愛慕之不當言行方面記過一次、原告的行為使A女心生 畏懼方面申誡兩次。但○○○○旅代表人則批示略以:原告身為 資深幹部,法紀觀念淡薄,對紀律影響甚鉅,各別加重處分 為大過一次與記過一次處分等情,有○○○○旅108年11月19日 簽可參(本院卷第417-421頁)。○○○○旅因此先就記過一次 發布懲罰令,並依法召開記大過一次的人評會,經人評會討 論後認為原告明知為已婚身分依然故我言行輕浮騷擾同仁案 均同意予以記大過一次等情,有○○○○旅108年12月11日簽、○ ○○○旅108年12月23日海九人行字第1080003317號令(稿)、 送達證書、108年12月11日懲罰評議會會議紀錄、懲處人事 評議人員勾選表、懲處審議人事評議會簽到表、懲處評議會 投票單、開會通知單送達證書、○○○○旅108年12月2日簽、原 告之陳述書、診斷證明書可參(本院卷第425-450頁),經 核上開情形尚無違法。
⑷、系爭考績決定亦於法有據。由於○○○○旅是在108年10月間就作 成原告108年度之考績為甲等,當時尚未發生系爭大過懲罰 ,所以原告108年度考績原列甲等,但之後因原告被記大過 一次,品德項目更改考核成績為丙上,其考績績等不得評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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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