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109年度訴字第622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臺北市立萬華國民中學
代 表 人 洪志成(校長)
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 律師
複 代理 人 黃瀞慧 律師
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偉民、林偉雄、林偉國間補助費事件
,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22號判決,提
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按提起上訴,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查本件上訴,依行政訴訟法第98
條之2第1項規定,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,加徵裁判費二
分之一,合計新臺幣6,0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
二、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
補繳者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
審判長法 官 許 麗 華
法 官 林 學 晴
法 官 郭 淑 珍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
書 記 官 蕭 純 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