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北補字第1753號
原 告 綠能奈米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梁舒婷
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
複代理人 鄭楚甯律師
洪云柔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榮貨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壹萬玖
仟肆佰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文衍正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
書記官 高秋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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