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債權不存在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1年度,1725號
TPEV,111,北補,1725,202207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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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北補字第1725號
原 告 陳鷹揚


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
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484,886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,290元,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
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納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詹駿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
書記官 徐宏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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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