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停車費用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1年度,1692號
TPEV,111,北補,1692,202207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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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北補字第1692號
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
訴訟代理人 曾妍珊
上列原告與被告三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3,21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
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蔡玉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
書記官 陳黎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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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三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租賃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