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1年度,1639號
TPEV,111,北補,1639,202207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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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北補字第1639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
訴訟代理人 沈志揚
上列原告與被告長順交通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柒仟捌
佰陸拾肆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文衍正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
書記官 高秋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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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長順交通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