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北補字第1638號
原 告 林興富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黃秀英、劉建郎間請求給付酬勞費用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19,698元(含被告李黃秀英12,355元、劉建郎7,343元),應繳
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麗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
書記官 陳怡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