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北補字第1626號
原 告 順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
訴訟代理人 蔡鎮鴻
上列原告與被告晶品滙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220,576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,430元,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麗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怡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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