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1年度,1596號
TPEV,111,北補,1596,202207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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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北補字第1596號
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松廷洋介


訴訟代理人 胡書誠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威盛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,088元
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
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麗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
書記官 陳怡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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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