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1年度,1595號
TPEV,111,北補,1595,202207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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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北補字第1595號
原 告 林俊名
訴訟代理人 姚昭秀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鄧雲峰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
訴未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000,
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,8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
納,倘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
書記官 翁嘉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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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