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北補字第1570號
原 告 黃美女
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、立向營造有限公
司間國家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
書記官 陳怡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