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占有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1年度,1556號
TPEV,111,北補,1556,20220701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北補字第1556號
原 告 楊玲玲
訴訟代理人 蔡瑞麟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瓔瓔等間請求返還占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提出門牌號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0巷0號1樓房屋之鑑價報告(或相類之市價、交易行情等證明),以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,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,逾期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繳納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,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0巷0號 1樓房屋返還原告,惟原告並未提出任何資料足供本院認定 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,致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。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提出足供認定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之 資料(包括但不限於:鑑價報告、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;惟 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房屋之交易價額,不得以之為系 爭訴訟標的價額),以查報系爭房屋之訴訟標的價額,並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並補繳裁判費,逾期未 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1   日 臺北簡易庭 
             法 官 黃莉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1   日 書記官 黃慧怡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