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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1年度,1550號
TPEV,111,北補,1550,202207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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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北補字第1550號
原 告 黃仕翰即德益法律事務所

訴訟代理人 簡羽萱律師
上列原告黃仕翰即德益法律事務所因與被告袁藝真間請求給付報
酬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袁藝真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
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,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貳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
壹仟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
臺幣伍佰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
區○○路000號)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
書記官 黃進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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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