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管理費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1年度,1438號
TPEV,111,北補,1438,202207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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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北補字第1438號
原 告 佛朗明哥社區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廖國煒
訴訟代理人 詹明國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佳榕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9,761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,44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羅富美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○路0段000巷0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
書記官 陳鳳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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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