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1年度,9679號
TPEV,111,北簡,9679,20220704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北簡字第9679號
原 告 王美娥
訴訟代理人 江順雄律師
被 告 王鄭秀英


訴訟代理人 郭驊漪律師
鄒純忻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
明,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4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2,540元,扣除原告已繳之裁判費1,000元,尚應補繳1,540
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)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
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
書記官 陳黎諭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