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示判決筆錄
111年度北簡字第8795號
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翁健
訴訟代理人 楊彥勳
被 告 杜新祥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,於民國111年7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
,同年7月12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
,出席職員如下︰
法 官 詹駿鴻
書記官 徐宏華
通 譯 楊景雄
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。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,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,記載於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7,424元,及自民國105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1.95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05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加計每月新臺幣1,000元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77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被告如以新臺幣167,42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要領
一、依卷內資料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可以准許。二、事實:被告於民國104年3月17日向原告申請借款(帳號:00 0000000000),但違約,尚欠如主文。三、理由:被告應依雙方的借款契約負責。
四、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,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、免假執行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書記官 徐宏華
法 官 詹駿鴻
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宏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