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1年度,8758號
TPEV,111,北簡,8758,202207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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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1年度北簡字第8758號
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

訴訟代理人 鍾德暉
被 告 陳緗庭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4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,981元,及自民國110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.845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1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,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。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,000元,及自民國110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.845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1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,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66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有卷附信用貸款借據暨 約定書第17條、信用貸款約定條款第27條在卷可憑,本院自 有管轄權。又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查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09年5月間向原告貸款新臺幣(下同 )100,000元;另於110年6月間透過電子授權驗證(IP資訊 :223.136.23.144)向原告貸款100,000元,詎被告均未依 約清償,尚欠如主文第1、2項所示款項未還,為此依貸款契 約提起本訴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、2項所示。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。四、經查,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信用貸款借據暨約 定書、信用貸款申請書、信用貸款約定條款、催收帳卡查詢 、帳戶還款明細查詢等件為證,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,堪信為真實。從而



,原告依貸款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、2項所示之金額 、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應職權宣告假執 行。
六、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,660元(第一審裁判費),應由被告負 擔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19 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巷0號)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19  日 書記官 賴敏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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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