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1年度,7773號
TPEV,111,北簡,7773,20220705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1年度北簡字第7773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訴訟代理人 陳盈穎
被 告 王正騰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陸佰壹拾壹元,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參仟陸佰肆拾貳元,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貳佰伍拾捌元,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。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以新臺幣捌萬柒仟陸佰壹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貳佰伍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5  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
訴訟費用計算書
項    目 金  額(新臺幣)   備 註
第一審裁判費    3,640元
合    計    3,640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5   日 書記官 翁嘉偉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