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1年度,6223號
TPEV,111,北簡,6223,202207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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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1年度北簡字第6223號
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

訴訟代理人 胡大健
陳盈盈
被 告 鄭素錦
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7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8,321元,及自民國96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9.9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3,42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有卷附通信貸款約定書 第4條第5項在卷可憑,本院自有管轄權。又被告經合法通知 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 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94年1月間向原告貸款新臺幣(下同 )500,000元,詎被告未依約清償,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款 項未還,為此依貸款契約提起本訴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 1項所示。
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。四、經查,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通信貸款申請書及 其約定書、帳務查詢明細、起訴本金利息簡易計算表等件為 證,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任 何書狀爭執,堪信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貸款契約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 。
五、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應職權宣告假執 行。
六、確定訴訟費用額為3,420元(第一審裁判費),應由被告負 擔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 4 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


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巷0號)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 4  日 書記官 賴敏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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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