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北簡字第5831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吳尚謙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怡欣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人
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
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490,000元,應徵上訴審裁判
費7,93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
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
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麗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
書記官 陳怡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