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北簡字第4060號
原 告 亞洲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徐采湄
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
複代理人 簡宏文
訴訟代理人 王智灝律師
蔡明秀律師
被 告 三宅一秀空間創藝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郁琇琇
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
複代理人 吳承諺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7日
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正本第三頁第10行關於「109年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110年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。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茲由本院以裁定更 正之。
三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蔡玉雪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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