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北簡字第4060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亞洲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徐采湄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宅一秀空間創藝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承
攬報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
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22,550元,應
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,64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
數補繳,逾期不繳,則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蔡玉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
書記官 陳黎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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