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1年度,11013號
TPEV,111,北簡,11013,202207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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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北簡字第11013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

被 告 林錦治(即林福成之繼承人)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關於被告方林英部分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。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原告於民國111年7月22日起訴請求被告方林英林錦治返還
借款,惟查,被告方林英已於110年9月22日死亡,有被告個
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,則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
當事人能力。依上開規定,原告之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27  日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徐宏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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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