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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1年度,10597號
TPEV,111,北簡,10597,202207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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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北簡字第10597號
原 告 宏東世貿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翁沛生


被 告 鄒劉鳳嬌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 訴訟法第24條第1項、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二、查本件原告管理委員會對被告(區分所有權人)請求給付管 理費事件,依宏東世貿公寓大廈規約第17條第2項「有關區 分所有權人、管理委員會或利害關係人間訴訟時,應以管轄 本公寓大廈所在地之台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」之約定( 見支付命令卷第81頁),兩造合意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,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麗萍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18  日 書記官 陳怡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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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