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1年度,10288號
TPEV,111,北簡,10288,2022072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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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北簡字第10288號
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
訴訟代理人 張祐元
上列原告與被告安鎂企業有限公司何木輝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
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360,44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97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
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羅富美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○路0段000巷0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
書記官 陳鳳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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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安鎂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