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1年度,10280號
TPEV,111,北簡,10280,2022072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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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北簡字第10280號
原 告 吳玉
訴訟代理人 吳玉松
被 告 李永漢(即李祥維)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;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。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雲林縣,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附 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雲林 地方法院管轄。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,原告亦 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,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,顯係違誤。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28 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美杏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0段000巷0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28  日 書記官 林玗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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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