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1年度,10218號
TPEV,111,北簡,10218,202207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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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11年度北簡字第10218號
原 告 周惠竹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新仁劉遠禎、崔夢萍周志宏李宗薇、蔡
進良、黃冠中陳威帆陳仁傑、鍾淑慧黃明發賴彥魁、林
政佑、謝碧莉林晏如楊惠如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萬元,應繳第一審
裁判費27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
書記官 陳怡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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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