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北簡字第10069號
原 告 馮陳滿
被 告 同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温雅貴
訴訟代理人 李奕昕
張亞康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 訴訟法第24條第1項、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工程契約書第28條第1項約定「若因本 契約而發生訴訟時,雙方同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為第 一管轄法院」,此有原告提出之工程契約書在卷可稽,依民 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,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麗萍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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