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北小字第3366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趙勃軒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秉蒼、林展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
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
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00,000元,應繳第二審裁判
費1,500元,上訴人未繳納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、第44
2條第2項前段規定,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
本院全額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詹駿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
書記官 徐宏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