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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小字,111年度,3220號
TPEV,111,北小,3220,202207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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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11年度北小字第3220號
原 告 台北市成功中央區管理委員會


法定代理人 陳聰達

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游琇惠發支付命令,惟被
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
為起訴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00元,應繳裁判費1000元
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,茲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
書記官 陳怡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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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