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小字,111年度,3028號
TPEV,111,北小,3028,202207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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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北小字第3028號
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
訴訟代理人 林淑玲
被 告 李鎮宇(即李華文繼承人)
法定代理人 金娣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;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;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,於其預定 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,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 轄法院時,不適用第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。民事訴訟 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、第一條第一項前段及第四百三十六條 之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李鎮宇(即李華文繼承人)住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○○六樓,有被告李鎮宇(即李華文繼承人)徐金林個人戶籍 資料附卷可稽,被告住所非屬本院轄區,又本件為小額訴訟 ,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前段規定,不適用 合意管轄,故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,本件自應 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,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 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8  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文衍正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8   日       書記官 高秋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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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