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小字,111年度,2593號
TPEV,111,北小,2593,202207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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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1年度北小字第2593號
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

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

黃若晴
被 告 林簡淑女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以一一一年度中小字第一七○四號民事裁定移送前來,本院於民
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六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︰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壹佰肆拾參元,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伍仟壹佰肆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 實
甲、原告方面:
一、聲明:如主文第一項所示。
二、陳述略稱:
㈠緣被告林簡淑女前向原告(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)請領信用卡(卡號:0000000000000000),依約被告即得持 系爭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後,委託原告先行墊款給特 約商店,再由原告向被告請求償還帳款,而被告應於每月繳 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帳款,如有積欠款項或逾期清償等情 事逾期清償者,應自原告墊款予特約商店之日起至清償日止 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之利率計付欠款之循環信用利息 ,並應依約繳納違約金。
 ㈡詎被告至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九日止,帳款尚餘本金新臺幣( 下同)六萬五千一百四十三元,及自九十六年五月十日起至



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,另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未為清償,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。被告所提答辯狀內容與本案無關。
三、證據:提出經濟部函影本一件、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 本一件、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一件、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一件 、單月帳務資料查詢一件、帳單明細一疊及被告戶籍謄本一 件為證。
乙、被告方面: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惟曾具狀聲明陳述 略稱:被告家中親人甫過世,且被告日前因新冠肺炎經醫師 診斷為陽性,身體持續不適,又因將進行白內障手術,希望 延後審判,世上有勝於凡人的正義,將由上帝來裁判等語, 並提出被告配偶林明標之低收入戶證明書影本一件為證。 理 由
一、程序方面: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,應依職權由原 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 
二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已據其提出經濟部函影本一件、股份有限 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一件、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一件、信用卡 約定條款影本一件、單月帳務資料查詢一件、帳單明細一疊 及被告戶籍謄本一件為證,經核對相關證物原本無訛,堪認 原告主張為真實。至被告辯稱因家人及自身因素無法到庭, 世上有勝於凡人的正義,將由上帝來裁判云云,然被告僅提 出告配偶林明標之低收入戶證明書影本一件為證,並未提出 本案相關證明,且就本件原告請求之債權有何權利障礙、權 利消滅及權利排除之事由,亦未提出說明,抗辯自難憑採。三、從而,原告本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六萬五千 一百四十三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 准許。
四、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三十六條之二十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並依同法第三 百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 為假執行。
五、本件訴訟費用額,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。六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,於本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,爰不一一論述,併此敘明。
七、據上論結,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二十三、第四百三十三條之三、第七十八條,判決如主 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20  日



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
           法 官 文衍正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不服,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高秋芬
訴訟費用計算書:
項 目 金 額(新臺幣) 備 註
第一審裁判費   1,000元
合    計     1,000元
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: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,不得為之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:
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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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