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2352號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劉書瑋 被 告 林碧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八日下午二時三十三分,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件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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